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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08****117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7348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修泊工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39442.76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以239442.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2019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洛阳修泊工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洛阳修泊工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洛阳修泊工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洛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账号402493002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5元,减半收取2737.5元,由被告负担2544元,由原告负担1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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