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2208****11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7193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3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原告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一致确认:1.被告欠原告危险废物处置费499 778元;2.截止2020年9月24日,违约金计算为50 000元; 二、针对上述款项,原告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双方确定如下还款计划: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100 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00 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100 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100 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99 778元(原告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 户 行:交通银行郑州陇海路支付,开 户 名: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411061700018010041102); 三、如果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按照本还款计划的约定按期如数履行,原告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没有按照本还款计划的约定按期如数履行,存在有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有权利自被告逾期履行之次日起,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给付原告554 176元中的剩余款项,并自申请执行之日起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796元,减半收取计4398元,原告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各负担2199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199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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