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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08****117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689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同意分期支付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本金2,494,358.97元。具体付款方式为: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5万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货款5万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货款2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40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60万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货款194,358.97元; 二、如逾期支付以上第一项任何一笔款项,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同意以未支付部分的全部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利息。且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未支付的全部货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前开具6,374,358.97元(按税率13%计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四、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28,018.72元,减半收取14,009.36元,由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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