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2208****11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2860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38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共计1389159元,具体分六期支付,分别为: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189159元,付款方式均为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西三环支行,账号:8620 8080 2710 001,行号:308100005133);二、若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则原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下余全部未给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案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六张汇票票据号分别为:0010006227186091、0010006225754317、0010006225754215、0010006227186237、0010006225754229、0010006225754474)退回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应履行协助义务;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和纠纷;五、案件受理费9102元,由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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