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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海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61****16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322民初1994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恢6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海东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00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止为人民币3,841,443.41元,之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惠州市海东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66,879.47元给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对被告惠州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名下位于惠州市鹅岭南路45号南山公馆9号楼3层01-21号、4层05-10号共27套房屋(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103338、1100103341、1100126046、1100126047、1100125524、1100125528、1100125527、1100125526、1100125525、1100126048、1100126049、1100126050、1100126051、1100126052、1100126043、1100103342、1100103340、1100126044、1100126042、1100126041、1100128572、1100113132、1100113131、1100113130、1100113120、1100113117、1100113138号)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黄卫文、练秀娟、郭秀清、温运通对上述第一、二判项债权范围内,在抵押物变卖的价款不足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100元(原告预交人民币125,550元、缓交人民币125,550元),由惠州市海东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黄卫文、练秀娟、郭秀清、练秀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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