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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智伟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8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仲涉外裁字第8号
    案号 (2019)粤03执3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5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6,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为人民币17,370,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担保费人民币18,00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60,308元,该仲裁费申请人已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六、第二被申请人就上述各项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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