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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市监处〔202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37000元。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对当事人未取行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二、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亢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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