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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朝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298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803民初2464号
    案号 (2017)粤1803执1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2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广州浩粤物流有限公司物流费363590元,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从2017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州浩粤物流有限公司;二、如果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没有按上述期限足额归还,原告广州浩粤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即时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并应支付相应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广州浩粤物流有限公司;三、本案诉讼费3540元,由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广州浩粤物流有限公司;四、以上款项均打入原告广州浩粤物流有限公司的开户行农业银行广州林安物流园支行,账户为44071401040000832;五、原告广州浩粤物流有限公司应在2017年9月25日前将送货回单(抬头为欣意集团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单号为TH17050014、TH17050026、TH17060003、TH17050016、TH17050015、TH17060025、TH17050008、TH17060024)交给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如果原告广州浩粤物流有限公司未交付回单给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有权拒绝履行第一项、第三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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