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滨江·城市之星”在建项目外景电梯的施工单位。2021年6月5日起,当事人在进行施工作业时使用绿色防尘网对场地进行了围挡,并且有部分围挡超出了红线范围占用了人行道板。2021年6月18日9时22分,该行为被本机关城东中队执法队员监控巡查发现,随后执法队员赶赴现场,经现场测量,前述围挡占用的人行道板部分长19米,宽0.1米,面积为1.9平方米。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6月21日9时之前整改。6月21日14时,执法队员在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将占用人行道板的部分围挡进行了内移。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6月18日在杭州淳安县千岛湖镇望江垄路“滨江城市之星”工地外景观电梯外未经审批擅自占用人行道板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在《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未明确裁量标准,故无法进行裁量计算。因本机关未检索到当事人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建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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