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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公(青)行罚决字[2021]00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以来,江西抚州籍人员杨某某与浙江开化籍人员张某某二人在千岛湖镇留香园工地务工期间,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将杨某某、张某某二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6
    决定机关 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胡建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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