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瑞安市液化气公司在温州瑞安市塘下镇陈宅工业区新都路1号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111项(一类,未造成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因就2021年6月30日16时0分至17时10分和2021年7月1日7时0分至8时0分,未进行人体静电消除进入储备站内的次数共计40次,经办人认为情节较为严重,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戴进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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