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市监处字〔2020〕3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当事人的2台祥康电子灌装秤在超过检定期限后,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从事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活动并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瑞安液化气公司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电子灌装秤,处以罚款500元。二、当事人未做好12台电子灌装秤近12个月液化石油气充装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建议责令瑞安液化气公司改正,处以罚款120000元。三、当事人在实际充装液化石油气最大量只有14KG/瓶的情况下,长期以14.5KG/瓶的重量与客户进行贸易结算,存在“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计量违法行为,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瑞安液化气公司改正,处以罚款4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3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戴进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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