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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博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79****65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5846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48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博、沈阳博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征宇借款本金628 800元; 二、被告李博、沈阳博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征宇借款本金628 800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如被告李博、沈阳博荣置业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秦征宇对抵押房产(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南堤中路9-3号(1-11-2),建筑面积143.85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秦征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58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博、沈阳博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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