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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市双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330****50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13236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47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6602948】。一、被告赣州市双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高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63.99元及利息(以85063.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的1.5倍,从2018年12月3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曾纪山对被告赣州市双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日期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4元、保全费965.31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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