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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志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890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05民初23942号
    案号 (2018)豫0184执30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秀莲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500元。 二、被告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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