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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志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890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民初4240号
    案号 (2018)豫01执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力力、魏广琴、张兴华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92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 二、被告河南省迪拓商贸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张家俭对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力力、魏广琴、张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00元,由被告河南省迪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张家俭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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