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7081511091353698203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5 |
决定机关 | 西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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