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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7081511091353698203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5
    决定机关 西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