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717458-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02民初2269号 |
| 案号 | (2016)苏0402执218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12 |
| 发布日期 | 2016-12-02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硕利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922995.89元、利息941664.14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以及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市硕利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43739元。 三、如常州市硕利物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对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金太湖国际城1456、锡房权证字第WX1000729510号、锡北国用(2013)第005062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朱国梅、周建文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59元,减半收取2727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79.5元,由常州硕利物资有限公司、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朱国梅、周建文、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