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婺卫职罚〔202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7月29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内设一个生产车间。2、现场检查见你公司提供的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2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慈)职检字第(2020-001)号]显示,曾XX、徐XX、吴X、朱XX等4名从业人员的体检结论为“噪声职业禁忌症”,陈XX、宓XX、李X等3名从业人员的体检结论为“复查”。3、你公司现场提供了对于朱XX的“关于运行部分岗位人员调整的通知”,未能出示曾X、徐XX、吴X等3名从业人员的岗位调整通知书及陈XX、宓XX、李X等3名从业人员的复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4、现场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2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慈)职检字第(2020-001)号]复印件1份、你公司的“生产部运行名单”复印件1份、你公司对于朱XX的“关于运行部分岗位人员调整的通知”1份、法定代表人吕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陪同人员曹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当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安排曾X、徐XX、吴X等3名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陈德春、宓国强、李锋等3名从业人员进行复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安排曾X、徐XX、吴X等3名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陈XX、宓XX、李X等3名从业人员进行复查。以上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组(一):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吕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陪同人员曹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吕XX委托曹XX全权办理协助本机关调查处理本案事项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组(二):2020年7月29日《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照片2张、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2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慈)职检字第(2020-001)号]复印件1份、你公司的“生产部运行名单”复印件1份、你公司对于朱XX的“关于运行部分岗位人员调整的通知”1份;2020年7月30日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1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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