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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小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902MA****2F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2民初5432号
    案号 (2017)苏0482执3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18-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66073元并支付违约金679822元,合计2945895元。 二,被告魏小隆对被告甘肃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支付货款义务226607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68元由被告甘肃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魏小隆在24929元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方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0368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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