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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利磊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71****1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5民初3424号
    案号 (2020)苏0205执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无锡市利磊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7年7月5日解除;二、无锡市利磊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迁出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查桥西大街南的厂房;三、无锡市利磊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租金509362元(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违约金,计算如下:以42063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887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无锡市利磊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租金152055.67元(2017年3月30日-2018年7月5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如下:以152055.6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五、无锡市利磊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照120130.56元/年计算;六、驳回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4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2944元(安镇街道已预交),由安镇街道负担15350元,由利磊公司负担7594元(利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安镇街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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