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利磊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利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9191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05民初1637号
    案号 (2017)苏0205执2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利磊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租金608328.98元; 二、无锡市利磊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违约金195873.47元。 三、驳回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1元(安镇街道已预交),由安镇街道负担7756元,由利磊公司负担4805元(利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安镇街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