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J甘泉环罚【202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五万元整(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9 |
决定机关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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