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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盈江县湘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瑞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0904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3123民初234号
    案号 (2017)云3123执4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3
    发布日期 2018-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诉部分: 由被告盈江县湘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工程款468700元,并承担从2015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所欠工程款为止的利息。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反诉部分: 驳回反诉原告盈江县湘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330元,由被告盈江县湘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未付)。 反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退还反诉原告盈江县湘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25元,由反诉原告盈江县湘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5元(已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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