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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13****1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3民初4727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28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海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14189元及利息(以1418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二、驳回原告南京海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后收取77.5元,由被告陆地方舟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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