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鸿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783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00042号 |
案号 | (2016)粤0112执25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5 |
发布日期 | 2016-10-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锦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汉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现为“广东五一零零护肤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锦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汉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现为“广东五一零零护肤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的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中50万元从2011年9月6日计起,另外400万元从2011年9月8日计起,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锦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汉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现为“广东五一零零护肤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的相应罚息(罚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计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锦驰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广东汉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汉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64元,由被告广州市锦驰贸易有限公司和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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