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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鸿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783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67号
    案号 (2015)湛霞法执字第000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3
    发布日期 2015-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徐光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江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23日起至还请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4万元)。 二、被告林春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徐光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徐光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通汇融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光忠追偿。 四、驳回原告陈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7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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