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11MA****G1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418号 |
案号 | (2020)赣0111执9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解除江西翰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2018年8月10日、2018年12月1日、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双方在2019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江西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其承租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800号产业园第2栋第1层5间房屋(房屋编号为101、106、107、109、110)并将上述房屋交还给江西翰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江西翰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金计算方式:其中房屋编号为110的租赁物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向江西翰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止,按每月2646元计算;房屋编号为107、109的租赁物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向江西翰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止,按每月5292元计算;房屋编号为101的租赁物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向江西翰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止,按每月2646元计算;房屋编号为106的租赁物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向江西翰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止,按每月1200元计算); 江西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江西翰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690元(物业费计算方式:其中房屋编号为110的租赁物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按每月420元计算;房屋编号为107、109的租赁物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按每月840元计算;房屋编号为101的租赁物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按每月420元计算); 江西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江西翰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536元; 江西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江西翰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的滞纳金591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起诉日止,以物业费67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七、驳回江西翰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4元 ,由江西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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