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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鼎鸿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1205****242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12民初2920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鼎鸿重工有限公司给付车款120万元;5二、被告马少锋、马德全、王传宝对上述被告张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少锋、马德全、王传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张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张明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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