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鼎鸿重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仇志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5226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4民初15134号 |
案号 | (2018)京0114执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日期 | 2018-04-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744126.44元; 二、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7年5月15日的逾期利息882134.18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744126.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 三、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1500元; 四、江苏鼎鸿重工有限公司、扬州宋江钢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张明的债务向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张明追偿。 如张明、江苏鼎鸿重工有限公司、扬州宋江钢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3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张明、江苏鼎鸿重工有限公司、扬州宋江钢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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