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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432****723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222民初71号
    案号 (2021)赣0222执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吴道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雨胜、盛旺明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雨胜、盛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40元,由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吴道洪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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