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02MA****8C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02民初824号 |
案号 | (2021)粤0802执19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与被告钟坤霖、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A:[外滩]字[湛江]行[赤坎]支行[2020]年[03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于2021年4月24日到期。 二、限被告钟坤霖、潘少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5812.28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2月21日的利息29492.46元,2021年2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钟坤霖、潘少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7759.14元。 四、被告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三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7.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钟坤霖、潘少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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