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黄工商处字[2019]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中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乐飞食堂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08000057317/91440101MA5AR5E13X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泰大道开达路77号A1A2-108房企业类型: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新喜经营范围:西餐服务;咖啡馆服务;中央厨房(具体经营项目以《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为准);甜品制售;快餐服务;自助餐服务;中餐服务;2019年3月19日,我局发现广州中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乐飞食堂未按规定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于2109年3月18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9年3月27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而是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报公示并后续寄出《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公示管责字[2018]第27242号)后,拖延至2019年03月18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补报(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2019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市监萝听告字〔2019〕002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0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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