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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广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CT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26409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1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广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长期车辆租赁合同》。二、被告广州广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欠租金8127.67元支付给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三、被告广州广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违约金(自2017年3月29日起,以8127.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给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四、被告关丽梅、张明对被告广州广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广州广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丽梅、张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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