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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55****749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4411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60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派普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所欠票据垫款本金9804947.05元;二、被告沈阳派普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19年9月8日所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740273.50元以及自2019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9804947.05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力争、潘秀雯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沈阳派普工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71元,由被告沈阳派普工业有限公司、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力争、潘秀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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