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02755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1民初3229号 |
案号 | (2019)川0181执11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19-04-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与易波、刘英、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易波、刘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借款本金873404.34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止2018年1月10日为91652.78元,从2018年1月11日起,以本金873404.34元为基数,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2元,减半收取67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66元,由被告易波、刘英、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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