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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宏悦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755****75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17民初2044号
    案号 (2021)鄂0117执恢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宏悦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振坤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本金100万元自2012年12月22日、本金100万元自2012年12月27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振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800元,减半后收取17400元,由被告武汉宏悦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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