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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0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6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7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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