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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0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6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7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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