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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遂银监罚决字〔20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5年4月1日—2015年8月14日,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原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辖内遂州联社、蓬溪联社、大英农商银行按照“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租用成都市武侯区天泰路三峡大厦B1306室作为办公场所,设立金融市场部,对外悬挂“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市场部”招牌,抱团开展同业拆借、债券资产投资等资金业务。上述期间内,业务员通过电话、QQ方式营销资金业务14笔,金额4.8亿元。违法所得共计96379.41元。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96379.41元;(二)罚款5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遂宁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田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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