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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桂林市英珑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00MA****KP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5民初2309号
    案号 (2020)桂0305执9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桂林市英珑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金春月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的租金10994.48元; 二、被告广西桂林市英珑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金春月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4407.27元; 三、被告广西桂林市英珑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金春月违约金60000元; 四、被告广西桂林市英珑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金春月律师费2300元。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68元,公告费69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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