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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兆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866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102民初3971号
    案号 (2019)赣1102执恢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兆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 二、被告江西省兆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借款利息,利息其从2015年8月18日起算,按原告计算机计算到被告江西省兆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完毕时实际发生的为准,但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章少华、马亚琴、李仕文承担以上被告江西省兆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还款付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自行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54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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