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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8155****49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81民初2158号
    案号 (2020)川0681执1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58000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本金25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损失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被告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承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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