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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6****01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2137号
    案号 (2020)粤03执1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信达深圳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请求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谢敬应对涉案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1.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9999973.5元及其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自2015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9999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3125%自2016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同期内利息、复利472226.57元及逾期欠付利息之复利(以11277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自2015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1093.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3125%自2016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汇票垫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5年10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5年10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付款。被告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谢敬代偿后,有权在其承担的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前的债务范围内向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谢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7609.33元,由被告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谢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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