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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6****01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1040号
    案号 (2019)粤03执4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包商银行深圳分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敬、李承斌、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应对涉案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200万元及利息168.3702万元(按年利率6.44%,从2016年5月21日计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息(按年利率9.66%,以52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9日开始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复利(按年利率9.66%,以168.370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9日开始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敬、李承斌、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在其承担的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前的债务范围内向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被告谢敬、李承斌、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应连带清偿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的律师代理服务费15万元;被告谢敬、李承斌、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在其承担的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前的债务范围内向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谢敬提供的质押物深圳雅图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600万股股权(占比30%)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谢敬代为清偿后有权在其承担的雅图数字公司破产受理前的债务范围内向雅图数字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对于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636.66元,由被告谢敬、李承斌、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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