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承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6****012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00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3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日期 | 2018-1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至2015年6月29日产生的利息101821.61元与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和合同期内产生的利息101821.61元之和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45%罚息利率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若被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则被告二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芜湖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五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六谢敬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深圳市欧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芜湖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五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六谢敬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579.7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1430元,均由本案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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