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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华烟处[2019]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当事人奎玲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100.00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168.00元(壹佰陆拾捌元整),涉案卷烟作发还处理。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15
    决定机关 云南省华宁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