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华烟处[2019]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当事人奎玲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100.00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168.00元(壹佰陆拾捌元整),涉案卷烟作发还处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15 |
决定机关 | 云南省华宁县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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