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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坤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1****93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5民初4917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1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隆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3000元; 二、被告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隆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98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810元,由原告南京隆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70元,被告南京乔利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0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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