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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天乐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MA****9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4民初7598号
    案号 (2019)粤0604执7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乐祥云、佛山市天乐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0579.17元及本金罚息3400.54元、利息1826.24元、罚息81.61元(上述罚息暂计至2018年5月10日,此后按年利率14.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乐祥云、佛山市天乐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贷款违约金(以本金120579.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6%自2018年5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得超过18086.88元); 三、若被告佛山市天乐箱包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义务,则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牌号粤EMA780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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