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国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558****352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6019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8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进、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国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王一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王家耕支付合伙协议款7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家耕其余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国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王一留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5656元,由被告夏进、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国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王一留负担11200元,原告(反诉被告)王家耕负担14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国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王一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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